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南边的日月路小学是属于一小还是二小教育集团的)
资讯
2023-11-14
174
1. 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南边的日月路小学是属于一小还是二小教育集团的?
隶属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目前,学校还有一个名称:盐城市第一小学教育集团日月路校区。
2. 由审判团审判后再执行怎么样?
非常感谢您提出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学校确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惩戒委员会”的机构,专门研究制定并执行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戒措施。这其实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学校教育的必然选择。
一,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是一种迫切要求。当下,对教育惩戒权的讨论遍布网络媒体,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主流媒体对教育惩戒权屡屡予以肯定,官方平台也纷纷发声,支持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也在11月22日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是,面对媒体对此规定的大加赞许,做为教育惩戒的主体,老师们并没有欢呼雀跃,感动振奋,相反大多反应平淡,不置可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一是因为在这个教育惩戒规定中,尽管更明确了惩戒的类型、方式,但毕竟是一个方向性的纲领文件,远远不是指导老师具体操作的行动流程。譬如说,按照规定,对学生的惩戒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类型,如果一个学生犯了过失,他究竟适用于哪个惩戒类型?如果没有这个规定,老师还有自由裁量空间,有了这个规定,反而有些无所适从如履薄冰了。再如惩戒规定中有“限期转学”,限期转学转到哪?通过什么形式转?这岂能是一个普通老师能操作的?恐怕只有学校出面才能完成吧。所以这个规定虽然落地,但在操作层面上肯定有诸多困难,会产生新的问题。其二是在近年来公开的师生纠纷中,老师由于在社会舆论中的“弱势”地位,常常被口诛笔伐,甚至受到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处罚。这让很多老师心有余悸,对学生的不良表现抱着“一管就惹事,不管没有事”的“佛系”心态。这种心态已是沉淀已久,恐怕也不是教育部一两个规定就能化解的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学校能成立一个专门的惩戒仲裁执行机构,老师把一些较严重的学生不良行为上交集中处置,完全是可行的。一方面解除了老师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放手管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教育惩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可以让老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我曾经担任过班主任,如果班上有一个孩子出现问题,往往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要去跟踪处理,经常感到力不从心,身心交瘁,大大影响教学工作。很多老师都有类似体验。这其实对班上大部分同学是最大的不公平。如果能把比较棘手的或一时难以解决好的学生不良行为上升到校方较高层级来解决,对学生是一种震慑,对老师也是一种解放。
三、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也有政策依据。这次教育部下发《规则》中还提到,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第十一条还规定,学校可以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负责讨论确定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出,学校设立惩戒执行机构并不是师出无名,相反是政策允许的。
四、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并不会增加学校的人员配置。它可以由学校政教副校长、政教管理员、教师代表组成,还可以邀请政府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参与。这样做增大了教育惩戒的透明度,增加了社会群众对教育惩戒工作的沟通、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何乐而不为?
我非常赞成在学校设立“教育惩戒委员会”,如果能够实施,肯定能大大减少师生间的管理摩擦,能够提升学校管理工作水平。
3. 盐城技师学院属于哪个部门管?
盐城技师学院原来由市劳动局管理,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后,现在由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盐城技师学院创办于上世纪80年代,是经原国家劳动部评定的全国首批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2007年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重点技师学院。目前盐城技师学院有三个校区,分别在文港南路5号和116号,还有海洋路校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盐城市教育局,盐城南边的日月路小学是属于一小还是二小教育集团的?
隶属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目前,学校还有一个名称:盐城市第一小学教育集团日月路校区。
2. 由审判团审判后再执行怎么样?
非常感谢您提出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学校确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惩戒委员会”的机构,专门研究制定并执行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惩戒措施。这其实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学校教育的必然选择。
一,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是一种迫切要求。当下,对教育惩戒权的讨论遍布网络媒体,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主流媒体对教育惩戒权屡屡予以肯定,官方平台也纷纷发声,支持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也在11月22日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是,面对媒体对此规定的大加赞许,做为教育惩戒的主体,老师们并没有欢呼雀跃,感动振奋,相反大多反应平淡,不置可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一是因为在这个教育惩戒规定中,尽管更明确了惩戒的类型、方式,但毕竟是一个方向性的纲领文件,远远不是指导老师具体操作的行动流程。譬如说,按照规定,对学生的惩戒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类型,如果一个学生犯了过失,他究竟适用于哪个惩戒类型?如果没有这个规定,老师还有自由裁量空间,有了这个规定,反而有些无所适从如履薄冰了。再如惩戒规定中有“限期转学”,限期转学转到哪?通过什么形式转?这岂能是一个普通老师能操作的?恐怕只有学校出面才能完成吧。所以这个规定虽然落地,但在操作层面上肯定有诸多困难,会产生新的问题。其二是在近年来公开的师生纠纷中,老师由于在社会舆论中的“弱势”地位,常常被口诛笔伐,甚至受到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处罚。这让很多老师心有余悸,对学生的不良表现抱着“一管就惹事,不管没有事”的“佛系”心态。这种心态已是沉淀已久,恐怕也不是教育部一两个规定就能化解的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学校能成立一个专门的惩戒仲裁执行机构,老师把一些较严重的学生不良行为上交集中处置,完全是可行的。一方面解除了老师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放手管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教育惩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可以让老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我曾经担任过班主任,如果班上有一个孩子出现问题,往往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要去跟踪处理,经常感到力不从心,身心交瘁,大大影响教学工作。很多老师都有类似体验。这其实对班上大部分同学是最大的不公平。如果能把比较棘手的或一时难以解决好的学生不良行为上升到校方较高层级来解决,对学生是一种震慑,对老师也是一种解放。
三、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也有政策依据。这次教育部下发《规则》中还提到,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第十一条还规定,学校可以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负责讨论确定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出,学校设立惩戒执行机构并不是师出无名,相反是政策允许的。
四、学校成立惩戒执行机构,并不会增加学校的人员配置。它可以由学校政教副校长、政教管理员、教师代表组成,还可以邀请政府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参与。这样做增大了教育惩戒的透明度,增加了社会群众对教育惩戒工作的沟通、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何乐而不为?
我非常赞成在学校设立“教育惩戒委员会”,如果能够实施,肯定能大大减少师生间的管理摩擦,能够提升学校管理工作水平。
3. 盐城技师学院属于哪个部门管?
盐城技师学院原来由市劳动局管理,劳动局和人事局合并后,现在由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盐城技师学院创办于上世纪80年代,是经原国家劳动部评定的全国首批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2007年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重点技师学院。目前盐城技师学院有三个校区,分别在文港南路5号和116号,还有海洋路校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